原告陶华北与第三人福成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10签订了《福成花园商品房定购协议》,2011年10月,福成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入住使用至今。福成花园小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未能综合竣工验收,故至今不能办理产权证。原告陶华北名下尚有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温馨家园住房一套。
2011年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原告被认定为“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宋某自2006年起在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部分省份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与宋某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某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
赵某与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赵某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案外人济南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冻结了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六个银行账号。
2004年3月,上海某亚公司取得虹口区某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2010年9月,该大厦小区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亚公司支付专项维修资金。虹口法院判决某亚公司缴付维修资金5万余元。
2010年,上海欧某公司起诉至辽宁高院要求辽宁特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余万元及利息。辽宁高院判决支持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谢某提出申诉称:欧某公司与特某公司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其合法权益。辽宁高院再审后驳回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欧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罚款决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欧某公司和特某公司各罚款50万元。
2016年1月1日,梦金园公司与紫金公司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其中约定:紫金公司将南京市中山门大街9号一楼营业厅部分营业区域发包给梦金园公司经营;梦金园公司承包经营项目为黄金珠宝首饰类。此后,梦金园公司、紫金公司双方又签订《金库存放协议》,约定紫金公司给梦金公司提供金库存放的具体内容。
2012年至2013年1月,黄某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经营新某某服装厂期间,拖欠3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2013年2月8日,在当地镇政府的协调下,黄某签订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资。
2013年3月,万某某以他人名义在江苏省苏州市注册成立江苏某某贵金属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搭建白银交易系统
徐某,原系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正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1年3月,建某公司受某医院委托,对颅内压监测仪设备等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布招标公告
2013年2月,喻某、宁某某、罗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KAPLAN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形成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市场销售价格的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的协议联盟。
2009年年底,张某某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后设立www.**ys.cc网站。
2013年11月,郭某甲通过网络中介购买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冒
郑某系上海安某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4年10月,吴某某注册成立上海浩某资产管理公司并担任总经理,招聘副总经理、业务总监、团队经理、业务员若干名,营业场所在本市杨浦区宁国路228号某国际大厦
2012年3月,中国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国某酒业公司约定,在该公司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由银行为购买该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用以支付产品款项,
习某某于2001年注册成立北京阳某某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其为该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