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8-08-07 杨浦检察
宋某自2006年起在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部分省份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与宋某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某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鹤壁市睿欣公司成立于2011622日,经营范围为钢材、建材、五金交电、涂板、反光护栏。在睿欣公司经营期间,宋某以宋某某名义参与办理睿欣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睿欣公司银行往来账目显示,自201181日至2015731日期间,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多笔交易客户重合,宋某以个人名义从睿欣公司账户取款多次。反光材料公司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宋某等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宋某负有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忠实义务,其中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其明知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但仍私自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且与睿欣公司来往频繁,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睿欣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宋某所掌握的反光材料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宋某、睿欣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