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某公司、正某公司、徐某等串通投标案

2017-05-11 杨浦检察
徐某,原系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正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1年3月,建某公司受某医院委托,对颅内压监测仪设备等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布招标公告。为使正某公司中标,徐某私刻了相应设备制造商海某甲公司、海某乙公司印章并加盖在上述两家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扫描件以及自行打印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找到两家公司分别虚假代理海某甲公司、海某乙公司参与投标。2011年4月,汇某公司与两家虚假代理公司一同就颅内压监测仪报名投标。同日,海某甲公司发现被冒名代理。后两家虚假代理公司退出该项目的招投标。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汇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正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涉罪刑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