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甲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7-05-11 杨浦检察
2013年11月,郭某甲通过网络中介购买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郭某乙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孙某某负责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郭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郭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罪刑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