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生物科技公司、郑某擅自发行股票案

2017-05-11 杨浦检察
郑某系上海安某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1年12月,该公司为筹集研发资金,由郑某提议经股东会同意,委托中介公司及个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该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此后直到2007年8月期间,由郑某先后委托两家投资实业公司和多名自然人,转让郑某及其他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郑某和中介人员具体商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4元间不等,该公司与受让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回购承诺书》(承诺三年内不能上市就回购股权)。经审计,2001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安某公司向社会公众260余人发行股票计322万股,筹集资金人民币1,109万余元,其中有157人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责任公司托管,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代理费。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上海安某生物科技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郑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涉罪刑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