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某酒业公司、彭某某贷款诈骗案

2017-05-11 杨浦检察
2012年3月,中国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国某酒业公司约定,在该公司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由银行为购买该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用以支付产品款项,并将相应款项直接划拨至该公司账户,由借款人按期还款并支付手续费及利息。后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彭某某,虚构王某等十八人系公司购货商的身份,伪造相关身份证明、《购销合同》、交易确认请款单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18 万余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053 万余元无力偿还,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上海国某酒业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彭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涉罪刑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