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7-05-11 杨浦检察
2012年至2013年1月,黄某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经营新某某服装厂期间,拖欠3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2013年2月8日,在当地镇政府的协调下,黄某签订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资。2013年4月,黄某擅自将服装厂的39台机器转移并逃匿。2013年7月1日,当地镇政府张贴告示并发函送达《责令支付通知书》,黄某收到通知书后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罪刑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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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