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等十八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17-05-11 杨浦检察
2013年2月,喻某、宁某某、罗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KAPLAN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形成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市场销售价格的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的协议联盟。后由喻某联系朱某某印制、负责提供非法复制的CFA教材,由罗某某、宁某某等10余人在淘宝网上开网店销售。该团伙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5万元。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朱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喻某、宁某某等十余人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至七万元。
涉罪刑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