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

2017-05-11 杨浦检察
2013年3月,万某某以他人名义在江苏省苏州市注册成立江苏某某贵金属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搭建白银交易系统,并在网络注册开通相关账户,进行交易资金结算。后万某某伙同杨某,雇佣鲁某某等人任业务经理,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吸引投资人在该白银交易系统进行白银现货交易,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 吸引40余名投资人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万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涉罪刑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