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公司虚假诉讼案

2018-08-07 杨浦检察

2010年,上海欧某公司起诉至辽宁高院要求辽宁特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余万元及利息。辽宁高院判决支持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谢某提出申诉称:欧某公司与特某公司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其合法权益。辽宁高院再审后驳回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欧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罚款决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欧某公司和特某公司各罚款50万元。

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