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等数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05-11 杨浦检察
2014年10月,吴某某注册成立上海浩某资产管理公司并担任总经理,招聘副总经理、业务总监、团队经理、业务员若干名,营业场所在本市杨浦区宁国路228号某国际大厦。吴某某等人未经金融主管部门允许,通过公司酒会、街面设摊、打电话、老客户介绍等方式,公开宣传公司理财项目,许以年化利率“7.8-15%”的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通过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561万。至案发,尚未兑付投资人金额300余万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公司进行管理,领取高额的管理层工资;业务总监、团队经理和业务经理等人按级别从非法吸纳的投资款中提取不同等级的报酬。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吴某某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公司副总经理、团队经理等不同层级人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

涉罪刑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