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亚公司共有权纠纷案

2018-08-07 杨浦检察

2004年3月,上海某亚公司取得虹口区某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20109月,该大厦小区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亚公司支付专项维修资金。虹口法院判决某亚公司缴付维修资金5万余元。

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