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韩某以秀某公司名义在某视频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发布各类视频。自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秀某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某网络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由韩某将《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白月光与朱砂痣》等音乐作品制作成音乐短片在其账号发布,通过视频网络平台供用户点击浏览,并非法获取平台分成收益。
吴某某经医院诊断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易性症,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2024年7月,吴某某在某境外网络聊天软件上发布广告,称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可供出售。同月底,吸毒人员唐某某通过广告与吴某某取得联系,约定以人民币1万余元的价格非法交易4种相关药品,共计270余粒。
2024年,梁某某在境外社交平台上发帖,贩卖多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通过寄递方式送达至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相关包裹,梁某某被抓获归案。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院发现,梁某某利用其父亲实名制账户收取毒资,后再以生活费名义转至自身实名制账户,企图伪造资金来源,逃避法律追究。
刘某甲分包某建筑工程劳务项目,按月考核农民工工时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由刘某甲上级分包公司及总包公司共同发放。后刘某甲招募刘某乙共同考核农民工工时。施工过程中,因刘某甲、刘某乙统计疏忽,致使上级分包公司、总包公司将部分农民工工资转入刘某甲、刘某乙账户,涉及农民工30名,金额20万余元。后刘某甲向30名农民工谎称分包公司、总包公司并未发放上述工资,农民工至人社部门举报总包公司拖欠工资。经人社部门协调,总包公司先行足额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
李某全与金某松夫妇育有李甲、李乙两女。李某全名下公房动迁后,配套安置案涉房屋,明确由上述四人共有。金某松死亡后,李甲诉至法院,要求案涉房屋属金某松份额由李某全继承,同时提供居委证明,证明内容为因李乙存精神病史,指定李某全为李乙监护人。后李甲与李某全达成调解,明确李某全作为李乙监护人,代为放弃其法定继承份额,案涉房屋属金某松份额由李某全继承。
蔡某强离婚后与金某慧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蔡某。蔡某强去世后,经蔡某起诉,法院判决对其遗产依法按比例进行分割,分别由金某慧与蔡某继承。其中,“黄金”首饰按克重作价分割。蔡某提出经鉴定,“黄金”实为铜合金,按黄金价值进行分割损害其合法权益,遂申请监督。
李某某拾获裔某某遗失医保卡后,至本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冒用其身份为家人配药,骗取裔某某医保账户余额人民币810.94元,医保基金3511.39元。裔某某发现其医保卡被盗刷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区公安分局调查后依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在开展“食药益路行”专项监督中,我院于2025年5月立案,调查发现注册在本区的某电商平台线上商城内,83家商户销售标注为“同仁堂原料”的黑褐色丸类产品,销售类目为“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与某些精神类药品完全一致或高度相似,部分产品标有虚假的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经鉴定,部分产品非法添加双氯芬酸。
2012年,郑某某沿人行横道线过马路时,被驾驶无牌电瓶车闯红灯的蒋某撞倒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鉴定,郑某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先后支出医疗费、护理费等10万余元。事发后,蒋某未露面或进行赔偿。后郑某某诉至区法院,要求蒋某赔偿相关损失。区法院判决支持郑某某全部诉请,但执行过程中,蒋某去向不明,且名下无可执行财产。
2019年3月,江西A公司与上海B公司签订协议,由A公司代理B公司区域业务,帮助B公司电商平台拓展商家。徐某、章某系A公司业务人员,具有在B公司电商平台上线店铺、商品的权限。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间,B公司电商平台以向消费者发放优惠券的方式拓展业务。占某某等人通过虚拟手机账号注册等方式大量获取平台优惠券,伙同徐某、章某,由占某某等人使用优惠券,在徐、章二人开设的多家虚假商户下单购买虚假产品,套现优惠券牟利,共造成B公司损失人民币300余万元。
2022年起,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陈某某、杨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30余万册,并销售至梁某某等3人处。梁某某等3人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图书,非法获利20余万元至60余万元不等。2023年10月至12月,我院分别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
某国际知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整合了商品有关经营信息用于商业运营,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信息严格保密。蔡某于2018年起设立并经营“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明知他人违规从该公司内部网盘下载上述经营信息,仍然付费购买,并在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上使用,同时收取相应会员费营利。
2020年12月始,李某甲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何某某(女,系精神二级残疾病人,其法定监护人邵某某为肢体四级残疾人员)搭识。聊天过程中为博得何某某好感,李某甲谎称自己名叫李某乙,职业系模特。此后,李某甲在明知何某某患有精神残疾的情况下,编造家中长辈去世、自己生病需要资金等理由,陆续骗取何某某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后李某甲将何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微信拉黑,并将所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12月,朱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告人郑某甲出售《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2021年1月起,郑某甲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朱某某处购买的该游戏源代码,租用服务器并聘请技术人员架设该游戏私服,通过网络推广,并发展私服代理收取玩家充值款。同年3月起,郑某乙成为郑某甲的该游戏私服代理。同年5月起,郑某乙与郑某甲共同经营该私服游戏,吴某某负责维护、更新等技术工作。
张某某等三人在上海创立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属“专精特新”企业。为获取竞争优势,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成都某公司网站注册用户身份信息。到案后,三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
沈某于2002年8月1日持刀抢劫邮政储蓄所现金人民币十万元后在逃,2022年8月14日被抓获归案,但本案却超过了法律规定最长二十年的追诉期限。经综合审查全案事实证据,区检察院认为沈某犯罪性质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仍然存在,具有追诉必要性。
2017年以来,我院办理了公安部、高检院挂牌督办的假冒知名桶装饮用水注册商标案11件20人。被告人将自来水或廉价桶装水简单过滤后自行灌装,用印有假冒“雀巢”“冰露”“农夫山泉”等知名注册商标标识的桶盖塑封后对外销售。2017年7月,我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该系列案件被告人提起公诉。
自2018年7月起,在未取得上海表业有限公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生产假冒“上海”“ORIENT”等注册商标的表头、手表等商品,并由张某乙在电商平台设立店铺进行销售,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各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2020年7月,我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张某甲、张某乙提起公诉。
刘某系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该公司累计拖欠1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50余万元,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刘某,在明知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对本案作出仲裁的情况下,仍不予支付。经检察官教育,刘某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全额支付劳动者欠薪。
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的“承兴系”公司在罗某甲、罗某乙的安排下,利用其与苏宁公司、京东公司的供应链贸易背景,伙同其他8名被告人虚构应收账款,先后与多家被害单位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等合同,并采取假冒京东公司、苏宁公司员工身份、截留并伪造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融资款共计人民币300亿余元,实际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亿余元。
2017年3月起,深圳前海中精国投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陆续发售九支私募基金产品,由销售团队以投资银行承兑汇票等项目为名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承诺保本并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基金合同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7亿余元。本案系我区首例借“私募基金”外壳,非法募集社会公众资金案例。
2021年2月10日,居住在本市杨浦区某小区的被告人於某某,为贪图便利,将装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的塑料袋从厨房窗口扔出,砸伤途经楼下人行通道的被害人蒋某某头面部。经鉴定,蒋某构成轻微伤。2021年3月17日,我院以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至2016年,侯某指使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在本市实施9起“套路贷”诈骗犯罪,涉案金额430万余元,并形成以侯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20年6月9日,我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侯某等人提起公诉。
2014年上半年,马某在担任上海市某医院脊柱外科副主任期间,收受某品牌手术刀头供应商郭某某给予的回扣款。2017年7月5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马某决定逮捕。2017年8月,我院发现马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逮捕后马某真诚悔罪,便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8年12月25日,刘某等4人在就餐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造成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2019年2月28日,我院对刘某批准逮捕。2019年3月15日,我院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9年7月4日,我院在审查起诉黄某某盗窃案时,审查历次前科判决过程中发现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王某某”身份认定有误,并经过新收集、调取的证据证实该判决中“王某某”的真实身份是黄某某,犯罪时已经成年。2019年10月15日,我院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
2005年,某银行诉请厉某归还借款30余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双方达成厉某限期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的调解协议,后厉某向我院申请监督,并称其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
老年人于某受诱导预付2.8万元过度购买保健品,从隆某公司提取部分商品消费后,尚余价值1.3万余元的货物未提,双方亦未约定何时提货。2019年12月,于某向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退回剩余预付款项,遭商家拒绝。
2014年9月1日,民政部公布了第一批300名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录,王根英烈士是其中之一。王根英烈士故居遗址纪念碑,位于杨浦区周家嘴路1888号。该处纪念碑置于某酒店停车场南面一角,碑面朝向停车场,时常有车辆停放在纪念碑前,遮挡纪念碑体,该处环境与纪念设施气氛不符;纪念碑背面部分文字剥落,内容模糊不清。
原告陶华北与第三人福成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10签订了《福成花园商品房定购协议》,2011年10月,福成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入住使用至今。福成花园小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未能综合竣工验收,故至今不能办理产权证。原告陶华北名下尚有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温馨家园住房一套。
2011年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原告被认定为“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宋某自2006年起在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部分省份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与宋某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某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
赵某与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赵某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案外人济南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冻结了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六个银行账号。
2004年3月,上海某亚公司取得虹口区某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2010年9月,该大厦小区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亚公司支付专项维修资金。虹口法院判决某亚公司缴付维修资金5万余元。
2010年,上海欧某公司起诉至辽宁高院要求辽宁特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余万元及利息。辽宁高院判决支持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谢某提出申诉称:欧某公司与特某公司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其合法权益。辽宁高院再审后驳回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欧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罚款决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欧某公司和特某公司各罚款50万元。
2016年1月1日,梦金园公司与紫金公司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其中约定:紫金公司将南京市中山门大街9号一楼营业厅部分营业区域发包给梦金园公司经营;梦金园公司承包经营项目为黄金珠宝首饰类。此后,梦金园公司、紫金公司双方又签订《金库存放协议》,约定紫金公司给梦金公司提供金库存放的具体内容。
2012年至2013年1月,黄某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经营新某某服装厂期间,拖欠3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2013年2月8日,在当地镇政府的协调下,黄某签订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资。
2013年3月,万某某以他人名义在江苏省苏州市注册成立江苏某某贵金属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搭建白银交易系统
徐某,原系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正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1年3月,建某公司受某医院委托,对颅内压监测仪设备等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布招标公告
2013年2月,喻某、宁某某、罗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KAPLAN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形成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市场销售价格的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的协议联盟。
2009年年底,张某某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后设立www.**ys.cc网站。
2013年11月,郭某甲通过网络中介购买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冒
郑某系上海安某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4年10月,吴某某注册成立上海浩某资产管理公司并担任总经理,招聘副总经理、业务总监、团队经理、业务员若干名,营业场所在本市杨浦区宁国路228号某国际大厦
2012年3月,中国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国某酒业公司约定,在该公司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由银行为购买该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用以支付产品款项,
习某某于2001年注册成立北京阳某某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其为该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