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起,在未取得上海表业有限公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生产假冒“上海”“ORIENT”等注册商标的表头、手表等商品,并由张某乙在电商平台设立店铺进行销售,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各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2020年7月,我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张某甲、张某乙提起公诉。2020年10月,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该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